“那種透明的感覺,那種無條件接受的感覺,在我很小的時候就灌輸給我了。
第二,媒體不可發表和透露使個人難堪的個人生活行為。媒體發表新聞中有關個人的資訊應是有新聞價值的。
如一個女公職人員有婚外情,她利用公款和男朋友去遊玩。在這種情況下,有關這名男朋友的資訊,媒體可以涉及,但如果這名女公職人員從男朋友處傳染上艾滋病,通常媒體不宜發表這位男朋友的資訊。第三,虛假報道也構成對個人隱私權的侵犯。
美國弗雷斯特城市出版公司出版的一本雜誌在一篇報道中描寫了一名大橋倒塌事故中死亡工人的消息。記者采訪了這名死亡工人的子女,但在報道中卻以采訪這名死亡工人妻子的名義發表了新聞。
美國法院裁定原告勝訴,並判給其6萬美元的賠償。
第四,企業利用名人效應移花接木,也可構成對個人隱私權的侵犯。隨著年齡增長,老人的身體每況愈下,十幾年來主要靠三個女兒和小兒子照料。
在談話中,我了解到李老漢的大兒子李某在外務工多年,因以往與父母有家事糾紛,長期對父母不聞不問,既不支付醫藥費,也不贍養老人,甚至連問候電話都不打,讓老夫妻倆寒了心。2019年11月,李老漢訴至法院,要求大兒子李某依法履行贍養義務,同時申請檢察機關支持起訴。
老人離開後,我反複思考怎麽化解矛盾,讓李某主動承擔起贍養責任。我多方走訪調查事實,固定相關證據。
(作者:克雷艾肯)